陝教規範〔2019〕1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育事業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教育管理、科學決策和服務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教育統計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陝西省教育發展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陝西省教育廳依法部署並組織全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機構)實施的教育事業統計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陝西省教育事業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全省教育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谘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四條 陝西省教育廳在教育部的領導下和陝西省統計局的業務指導下,依法領導、管理和組織協調全省教育領域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各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機構),應加強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相關職責,為實施教育事業統計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機構)應當將教育事業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單位年度預算,按時撥付到位,配備適應教育事業統計工作需要的軟硬件設備,保障本級本部門教育事業統計工作正常、有效開展。
對在教育事業統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在個人職稱、崗位評聘和工作考核中給予適當傾斜。
第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教育事業統計規律研究,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教育事業統計的科學性和數據的真實性;應當加強教育事業統計信息化建設,積極利用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教育事業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技術和統計數據庫體係的現代化。
第七條 接受教育事業統計調查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機構)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遵守統計法律法規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資料。
第八條 教育事業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應當依法依規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教育事業統計數據除作為統計執法依據外,不得直接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於完成統計任務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 教育事業統計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機構)中負有教育事業統計職責的機構為教育事業統計機構,直接負責教育事業統計的專兼職工作人員為教育事業統計人員。
教育事業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實行報備製度。各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機構)如對本單位教育事業統計機構、統計負責人和統計人員進行調整變更,應當在調整變更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將調整變更情況書麵報告省教育廳。涉及變動的統計機構和人員要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條 教育事業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教育事業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第十一條 陝西省教育廳主管全省教育事業統計工作,確定具體職能處室負責全省教育統計工作的實施,具體開展以下工作:
(一)按照教育統計調查製度,製定全省教育事業統計管理製度、統計調查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省教育事業統計工作;
(二)歸口管理本部門、本係統的各項統計數據,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和提供相關統計資料,統籌組織開展全省教育事業統計分析、預測、谘詢和統計監督;
(三)加強教育統計隊伍建設,組織實施和指導全省教育事業統計人員的專業學習、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四)監督、檢查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機構)統計工作實施情況,組織開展數據質量核查與評估工作;
(五)其他法定職責和工作事項。
第十二條 各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機構)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機構)統計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規章製度,明確負責統計工作的內設機構,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普通高等學校統計人員原則上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依法實施統計調查、分析、資料管理和公布等職責範圍內的統計工作。
第十三條 教育事業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統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培訓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統計業務知識及統計法律法規培訓,按照國家規定加強統計人員資質和信用建設,提高教育事業統計人員的專業素質。
第十四條 教育事業統計人員應當加強學習,具備與其從事的教育事業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如實整理、報送統計資料,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三章 教育事業統計調查和分析
第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需增加或者減少補充性教育事業統計調查內容,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教育事業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和補充性的部門統計標準,統計調查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不得與國家統計標準相抵觸。
第十七條 搜集、整理教育事業統計資料,應當以教育事業統計調查表為基礎,綜合運用全麵調查、重點調查、抽樣調查等方法,並充分利用行政記錄、電子注冊信息等資料。
第十八條 教育事業統計機構應當根據統計資料,對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教育事業發展進行統計分析和監測,提供谘詢意見和決策建議。建立教育事業統計數據解讀、預測預警機製,加強數據分析,增強教育事業統計分析的時效性、針對性和實用性。
第十九條 教育事業統計機構可委托專門機構承擔教育事業統計任務,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和資料開發,可以引入第三方機構對教育事業統計工作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教育事業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按照教育事業統計調查製度,及時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資料。教育事業統計調查表數據的接收、審核、彙總由縣、市、省三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級負責,嚴格審核把關,確保數據真實、完整。
第四章 教育事業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 各級各類學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製度。上報的統計資料必須由統計人員、審核人、本單位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
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製定政策規劃、督查工作進展、評價發展水平等,凡涉及統計數據的,應當優先使用教育事業統計資料,並以教育事業統計機構提供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二十三條 教育事業統計資料實行分級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機構)負責管理本級年度教育事業統計工作形成的統計資料。陝西省教育廳負責管理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各高等學校、普通中等職業學校等學校(機構)上報的統計資料;各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所屬學校(機構)上報的統計資料;各級各類學校(機構)負責管理學校(機構)的統計調查表及相關原始記錄。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級教育事業統計資料的保存、管理製度和教育事業統計信息共享機製。統計調查中取得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原始資料,應當至少保存2年。彙總性統計資料應當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彙總性統計資料應當永久保存。統計調查對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的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應當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四條 教育事業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開,便於查詢利用。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教育事業統計資料,供社會公眾查詢。統計資料查詢使用主要以正式發布的各級各類教育的綜合數據為主,原則上不提供原始數據查詢。
第二十五條 教育事業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建立健全教育事業統計保密製度,完善教育事業統計內控機製,做好有關統計資料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教育事業統計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教育事業統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虛假教育事業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建立教育事業統計調查工作情況通報製度,對報送統計調查表的及時性、完整性以及數據質量等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所轄學校(機構)進行統計工作檢查。統計工作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統計規章製度的建設及其組織實施情況;
(三)單位內負責統計工作的機構(崗位)設置情況;
(四)統計經費和統計工作設備配置的保障情況;
(五)統計資料的管理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陝西省教育廳建立專家參與的統計數據核查機製,通過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開展統計數據質量核查,促進統計數據質量提升。
各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教育事業統計數據抽查製度,製定抽查事項清單,合理確定抽查的比例和頻次,隨機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所轄學校(機構)報送的教育事業統計數據進行核查。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在教育事業統計工作中有統計違法行為的,移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有違紀行為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根據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輕重,向有關責任人員的任免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分處理建議。
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機構)的領導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自行修改教育事業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二)強令、授意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機構、人員拒報、虛報、瞞報或者篡改教育事業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三)對拒絕、抵製篡改教育事業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製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
(四)對揭發、檢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三十二條 教育事業統計機構及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責任,並記入相關單位、相關責任人的誠信檔案:
(一)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二)自行修改、篡改、偽造、編造統計資料的;
(三)不按時提供、拒絕提供或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或者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
(四)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
(五)泄漏統計資料導致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被識別的;
(六)違反規定導致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七)其他統計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反統計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陝西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