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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安全督導工作條例(試行)
西安理工實管〔2023〕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實驗室安全工作指導和隱患整改,構建規範化、專業化和常態化的安全督導機製,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範》《manbetxapp下载
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實驗室安全督導麵向全校所有教學和科研實驗室,開展實驗室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等,是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專家監督的一種組織形式。
第二章 選聘條件
第三條 實驗室安全督導由相關專家擔任,在學院推薦的基礎上由實驗室管理處選聘、管理。通常以小組形式開展工作,每組設組長1名、組員2-4名。
第四條 實驗室安全督導的選聘條件是:
1.長期從事與實驗室相關的教學科研工作或實驗室管理工作,具有較高安全與環保素養的在職或離退休人員。
2.忠於教育事業,熱愛學校,堅持原則,作風正派,秉公辦事,樂於奉獻,責任心強,實事求是,有保密觀念。
3.善於和師生交流溝通,敢於直麵問題,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和觀察、分析、綜合研判和預警處理能力,能結合實際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案。
4.熟悉國家有關實驗室安全的法律法規、教育部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檢查項目表及學校相關規章製度,實驗室安全知識儲備
豐富。
5.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具有副教授(或相當)以上職稱,身體健康,能勝任實驗室安全督導工作任務。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實驗室安全督導的主要職責包括:
1.對校內各單位實驗室開展安全督查,發現安全隱患和問題,填寫《實驗室安全督導報告單》(見附件),督促和指導各單位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改。
2.開展實驗室安全專項督查,針對危險化學品、壓力容器(含氣瓶)、高溫設備、特種設備等危險源所在場所進行專項檢查。
3.發現重大實驗室安全隱患或傾向性問題,立即通知隱患單位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並及時向實驗室管理處、主管校領導反映。
4.督查各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特別是安全責任體係建立、安全管理製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等。
5.參與實驗室分類分級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實驗室的安全風險進行評估,對實驗室規範化、安全化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6.參與和指導實驗室重要安全製度的修訂,對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提供谘詢、提出意見和建議。
7.參與學校實驗室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等活動以及實驗室安全事故調查工作,參加與實驗室安全相關的會議。
8.完成學校安排的其他督導工作。
第六條 學校各相關單位、廣大師生應積極配合和支持實驗室安全督導開展工作,認真聽取督導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積極改進並及時反饋整改落實情況。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七條 實驗室安全督導在實驗室管理處領導下,按照工作安排,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八條 實驗室安全督導可事先不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采用飛行模式開展督導檢查。
第九條 在開展工作時,實驗室安全督導需佩戴督導證,確保自身安全,同時做好書麵文字或圖片影像記錄。
第五章 勞務薪酬
第十條 依據學校財務處相關製度,按照工作次數和實際時長發放實驗室安全督導勞務薪酬。
第十一條 對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者,實驗室管理處有權終止督導工作或扣發部分勞務薪酬。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各教學單位、實驗中心、科研基地等可參照本條例組建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督導隊伍,製定督導工作條例,定期組織開展實驗室安全督導工作。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