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首 頁 >> 政策法規 >> 正文
當前位置:

【國際會議】財政部關於印發《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15〕371號)

發表時間: 2020年05月12日 13:49 瀏覽次數:

      

財政部關於印發《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15〕37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製定了《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經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5730

附件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經費管理,加強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在華舉辦國際會議,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在我國境內舉辦的、與會者來自3個或3個以上國家和地區(不含港、澳、台地區)的年會、例會、研討會、論壇等會議(以下簡稱國際會議)包括:中央和國家機關舉辦的國際會議,中央和國家機關與國際組織及外國有關團體、機構共同舉辦或受其委托承辦的國際會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審批,分類管理。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際會議審批規定,實行分類管理。

(二)強化預算,厲行節約。各單位應當科學、規範、合理地編製和申報國際會議經費預算,並本著“勤儉辦外事”的原則,嚴格控製會議數量、規格和規模。

(三)符合慣例,明確責任。各單位應當根據國際慣例對等接待外方參會人員,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應當負擔的經費。

(四)加強監督,注重績效。各單位應當主動配合監督檢查工作,注重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會議審批和分類管理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實行國際會議中央和部級兩級審批製度,從嚴控製國際會議數量。報請黨中央、國務院審批的國際會議,報批文件應當明確各項經費來源,原則上應當先會簽外交部,再會簽財政部後上報。申請中央財政撥款的國際會議,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程序,編製詳細的會議經費預算,報財政部審核。

第六條 各單位原則上不得實行固定年會或與外方輪流開會機製,不得在同一時間或短時間內舉辦主題相同或類似的國際會議,無實質內容的國際會議一律不得舉辦。各單位應當嚴格控製邀請外賓的規模和規格,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邀請或對外協商邀請重要外賓來訪。

第七條 根據會議正式代表的級別,國際會議在經費管理上分類如下:

一類國際會議,是指以部長級官員作為會議正式代表出席的國際會議。

二類國際會議,是指以司局級官員作為會議正式代表出席的國際會議。

三類國際會議,是指以處級及以下官員或其他人員作為會議正式代表出席的國際會議。

第八條 一類國際會議會期按照審批文件,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製。除特殊情況報經批準外,二、三類國際會議會期原則上不得超過3天,會議報到和離開時問,合計不得超過2天。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限定參會人員數量,控製會議規模。除特殊情況報經批準外,國際會議工作人員人數控製在會議正式代表人數的10%以內,駐會工作人員不得超過會議工作人員的50%。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條 國際會議所需經費由我方全額負擔或由與會各方分擔的,按會議統一標準編製經費預算,我方負擔的經費應當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國際會議的收入包括:會議注冊費收入、國際組織專項資助、中央財政撥款、讚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會議注冊費收入,是指根據國際慣例,由會議舉辦單位向參會代表收取的用於會議支出的費用。

(二)國際組織專項資助,是指國際組織撥付給會議舉辦單位的專項經費。會議舉辦單位應當積極向國際組織申請專項資助。

(三)中央財政撥款,是指在無會議注冊費收入和國際組織專項資助,或者會議注冊費收入和國際組織專項資助不足以彌補會議支出時,中央財政對國際會議的補助。

(四)讚助收入,是指境內外機構或部門、企業、個人出於自願,無償向國際會議提供資金或物資讚助而形成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召開國際會議時舉辦展覽、展示、廣告、旅遊中介等收入。

第十二條 舉辦國際會議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統一納入預算管理,單獨核算。

第十三條 舉辦國際會議取得的讚助物資或購買的辦公用品、消耗材料等財產物資應當嚴格管理:

(一)財產物資的取得、保管、領用要有規範明確的報批程序,並指派專人負責。

(二)購置或讚助取得的各項財產物資應當在會議結束後3個月內進行處理,具體處理方案報財政部備案,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後上繳國庫。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 國際會議的支出範圍包括:場地租金、同聲傳譯設備和辦公設備租金、宴請費用、交通費用、工作人員食宿費用、誌願人員費用、翻譯費用、其他會務費用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批準的支出。國際會議如有注冊費收入,中方可承擔國際組織官員及秘書處人員會議期間的食宿費用。

第十五條 國際會議舉辦場所應當注重安全適用,不追求奢華。會議正式代表場地租金的人均定額標準為:一類國際會議每天300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下同),二類國際會議每天200元,三類國際會議每天150元。

第十六條 會議正式代表同聲傳譯設備和辦公設備租金的人均定額標準為每天100元。

第十七條 會議期間可安排一次宴請,會議正式代表人均定額標準(含酒水及服務費用)為:一類國際會議220元,二類、三類國際會議180元。

第十八條 會議期間租用車輛安排會議代表往返駐地與會場及會議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租用車輛的,各單位應當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製隨行車輛。租金定額標準為:大巴士(25座以上)每輛每天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輛每天1000元,小轎車(5座及以下)每輛每天800元。

第十九條 會議期間工作人員食宿費用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天450元。

第二十條 會議期間誌願人員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時用餐的,用餐或發放誤餐補貼的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誌願人員原則上不安排住宿。

第二十一條 同聲傳譯人員口譯定額標準為:使用聯合國官方語言的同聲傳譯人員,每人每天5000元;使用聯合國官方語言以外的其他語種同聲傳譯人員,每人每天6000元。筆譯費用定額標準為每千字200元。對於境外同聲傳譯人員,我方隻承擔同聲傳譯人員乘坐經濟艙的國際旅費,據實結算。

第二十二條 其他會務費用實行綜合定額控製,會議正式代表人均支出標準為每天100元。支出範圍包括:辦公用品、消耗材料購置費用,會議文件印刷、會議代表及工作人員的製證費用等。其他會務費用各項目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在綜合定額控製內據實報銷。

第二十三條 根據國家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對支出標準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國際會議所有支出必須經舉辦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同意方能報銷。所有支出協議必須由會議舉辦單位預算執行部門負責人簽署。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遵循國際慣例,從嚴從緊控製經費支出:

(一)除外方特邀代表或存在外交對等接待的情況外,不得承擔會議代表往返國際國內旅費(包括往返機場的交通費)及食宿費用。

(二)除勞務費及境外國際旅費外,不得承擔同聲傳譯人員的食宿、交通等費用。

(三)不得借舉辦國際會議的名義向地方政府或企業強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會議費用。

(四)不得承擔額外的義務,要厲行節約、講求實效。

(五)申請中央財政撥款的國際會議,未經財政部同意,一律不準購買設備,且除會議場地、會議必要設備(不含消耗材料支出)外,各單位不得擅自對外提供任何免費服務。

第二十六條 國際會議結束後,中央財政撥款經費如有結餘,按照財政部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經費負擔

第二十七條 國際會議舉辦城市應當具備辦會需要的場地、設備等基本設施,為滿足辦會條件而產生的場地搭建、場館改造等費用,原則上由地方負擔,中央單位按第四章所列標準負擔租金。

第二十八條 中央單位工作人員的費用由中央單位負擔,地方單位工作人員的費用由地方單位負擔。中央單位組織安排的會議正式代表的宴請、交通及其他會務費用由中央單位負擔,地方單位組織安排的會議正式代表的宴請、交通及其他會務費用由地方單位負擔。

第二十九條 中央單位聘請的同聲傳譯人員和誌願人員的費用由中央單位負擔,地方單位聘請的同聲傳譯人員和誌願人員的費用由地方單位負擔。會議文件翻譯費用由中央單位負擔。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國際會議績效管理,強化支出責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條 對於申請財政專項預算撥款的國際會議,各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要求,編製績效計劃,設定績效目標。各單位應當加強對績效目標的審核,並將其作為會議經費預算編製的重要依據,提高項目和資金安排的科學合理性。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績效管理機製,依據確定的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自評,評價結果作為績效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國際會議迸行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審核安排相關單位國際會議中央財政撥款的依據。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各級外事、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管理和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包括審批文件、會議預算、支出憑證等在內的相關資料,主動配合接受檢查,並認真落實檢查意見。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擅自改變國際會議資金用途的;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際會議經費的;

(三)違規擴大支出範圍,或超過支出標準的;

(四)違規報銷與國際會議無關費用的;

(五)挪用、截留、侵占國際會議經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和地方政府舉辦的國際會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經國務院批準的重大雙邊國際會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國際比賽、國際博(展)覽會、涉外文藝演出、涉外培訓、日常外事工作會談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國家副元首、政府副首腦、王儲等作為會議正式代表出席的國際會議,相關管理辦法另行製定。

第四十條 一類、二類國際會議和300人以上的三類國際會議,舉辦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製定財務預算管理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91日起執行。《財政部關於印發<在華舉辦國際會議費用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21號)同時廢止。

下一條:【因公出國】財政部 外交部關於調整因公臨時出國住宿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行[2017]434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