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陝西省財政廳印發了《陝西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進一步規範了政府采購評標專家的評審行為。眾所周知,采購評審專家在整個采購環節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他們將會決定項目的中標會花落誰家,既然擁有投標商的“生死大權”,那麼他們手中的權利可就不能亂用了,在陽光下評標自然就成了采購人和投標商所共同期望的。同樣,對於上級監管部門而言,保證政府采購工作公開、公正、公平,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最基本的工作要求,進一步明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責任和義務就顯得尤其重要。新頒布並實行的《辦法》中通過介紹評審專家的選聘與解聘、抽取與使用、權利與義務、監督管理等對評審專家的工作進行了全方位的解讀和規範,用一把“雙刃劍”既約束了評審專家,同時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評審風險,保護了他們。
如果您作為采購方代表參與了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無論您是否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之中,都需要按照此辦法中的要求,規範自己在采購評審中的行為。同時,還有以下幾點需要給您提個醒:
1、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您需要熟悉采購文件中對采購設備的各項技術要求。
2、項目負責人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評審過程中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並根據采購文件的約定進行賦分、評審。
3、在評審過程中,如果您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盡量在評標現場提出,評標結束後,招標代理公司會將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交給您,請妥善保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為,保證政府采購工作公開、公正、公平,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印發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經省財政廳及設區市財政部門推薦選聘並納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庫)管理,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以下簡稱評審工作)的人員。評審專家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庫實行“統一建設,分級管理,資源共享,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省財政廳按照財政部製定的全國統一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要求,對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逐步實現全省評審專家庫與國家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和專家資源共享。
第二章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廣開渠道,通過向社會公開征集或者由有關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推薦以及自我推薦等方式,充實完善評審專家資源,滿足評審工作需要。
第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精通專業業務,熟悉行業情況,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做到客觀公正;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不滿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且經過上崗前在線培訓;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二)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件,自願申請成為評審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向工作單位所在區域的設區市財政部門申請,工作單位在西安的申請人可直接向省財政廳申請,登錄陝西省政府采購網評審專家模塊進行在線申報:
(一)個人簡曆、本人簽署的申請書和承諾書;
(二)學曆學位、專業資格、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認為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
(五)省財政廳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職稱專業或者所從事的工作領域,對照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申報不超過三個評審專業。
第九條 省財政廳對省級單位(部門)工作的申請人在線提交的申請材料、申報的評審專業和信用信息進行審核;設區市財政部門對屬地申請人信息進行初審,經省財政廳終審後,一並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
第十條 評審專家的工作單位、聯係方式、專業技術職稱、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在線申報更改上傳,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及設區市財政部門發現申請人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應當不予推薦不予選聘;已經選聘的,省財政廳應當將其解聘並將其從評審專家庫中除名。
申請人有上述情形的,3年內不再選聘。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後,省財政廳應當將其解聘並從評審專家庫中除名: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
(三)存在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四)受到刑事處罰。
第三章評審專家的抽取與使用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和財政部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庫中相關專業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按照不低於不足部分1:3的比例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設區市財政部門推薦、省財政廳選聘審核入庫後,再隨機抽取使用。
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及設區市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評審專家職責履行情況記錄與抽取相掛鉤的激勵機製。係統根據評審專家履職情況等綜合因素設置階梯抽取概率。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和社會影響較大項目的評審專家,應當優先從履職情況記錄較好的評審專家中隨機抽取。
第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原則上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1個日曆日內抽取評審專家。
第十七條 本地評審專家無法滿足采購項目評審活動需要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抽取屬地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十八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宣布評審工作紀律,並將記載評審工作紀律的書麵文件作為采購文件一並存檔。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係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係,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製人;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
(三)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係血親、三代以內旁係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
(四)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係。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其他評審專家有利害(親屬)關係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其他評審專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參加過采購項目前期谘詢論證的專家,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本行政區域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采購人及其預算主管部門的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本部門本單位或被管理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隻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同一采購項目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來自同一單位的評審專家。
第二十條 預定評審時間開始後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相關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姐、磋商小組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期間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主動出具身份證明,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統一保管,不得記錄、複製或者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評審專家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製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審並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麵說明情況。
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複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審專家發現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采購人的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幹預的,應當及時向采購人的本級監察委員會、同級財政部門舉報。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二十四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評審活動完成後,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評審專家名單以及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情況的說明,隨同中標、成交結果一並公告。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專家的個人情況。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於評審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係統中記錄評審專家的職責展行情況。
評審專家可以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係統中查詢本人職責履行情況記錄,並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省財政廳可根據評審專家履職情況等綜合因素在係統內設置階梯抽取概率。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於評審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係統中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專家完成評審工作後,按規定向其支付勞務報酬。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第二十八條 省級預算單位、各市(區)、縣(區)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按照省財政廳製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陝財辦采資〔2017〕153號)執行。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憑據報銷。
第四章評審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法律製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政府采購項目的獨立評審權;
(三)按照規定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的權利;
(四)按照規定獲取評審勞務報酬的權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的義務還包括:
(一)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評審過程中發現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向評審專家做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以及供應商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
(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由財政部門組織的專題學習、培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依法對評審專家作出處罰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抄送省財政廳。
第三十三條 評審專家有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予以處理或處罰,由省財政廳將其解聘並從評審專家庫中除名。
第三十四條 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采購人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書麵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在評審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者歧視現象;
(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應回避而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複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國家對評審專家抽取、選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省財政廳2007年11月27日發布的《陝西省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陝財辦采管〔2007〕20號)同時廢止。